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
工商學生清寒獎學金辦法
一、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為獎助清寒學子努力向學,依據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之大學日間部本國學生,具本辦法第三條資格者。
三、獎助資格:凡家境清寒,而經由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發函邀請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及家扶單位師長推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一)經錄取國內公私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之大學日間部並取得入學證明之新生,其高中(職)、專科畢業總學業成績八十分及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二)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之大學日間部學生,其前學期學科平均成績八十分及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三)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院)工商相關學系之大學日間部因轉學、家庭變故休學而復學者,其轉學、休學前之學期學科平均成績八十分及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四、獎助名額及金額:每學期上限壹佰名,每名獎助新台幣參萬元。
五、申請方式:申請人應親自填寫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獎學金申請表(附件1檔案)直接向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申請,依表內規定繳交所需證件,並親筆撰寫自傳一份,內容包含:家庭狀況、求學及成長經過、自我評價(專長、優缺點等)、未來發展方向與自我之期許。
六、申請時間:每學期由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發函邀請工商相關學系及家扶單位公佈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開學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七、凡提出申請者由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依審查標準審查,依家境清寒情形及學校成績表現甄選之,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保有最終審定權。凡經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審查甄選通過之申請者由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以書面通知核發獎學金。
八、凡向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申請獎學金者,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將視情況進行家庭訪查,如拒絕或與辦法規定事項不符者,財團法人福琳工商發展基金會得取消申請資格。申請所附之證明文件,若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之情事者,將全數追回已領奬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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